理工學院管理場地借用申請表
國立臺東大學理工學院管理場地借用申請要點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103.09.10)
103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行政會議通過(103.12.15)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104.10.29)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104.11.19)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105.12.14)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106.04.11)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106.06.15)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113.05.07)
一、國立臺東大學理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管理各場地,充分發揮功能並善盡管理之責,依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訂定國立臺東大學理工學院管理場地借用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各場地提供本校單位、社團辦理相關學術活動,並提供校外單位申請借用。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院管理教室、階梯教室、會議室及其他得提供外界使用之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
四、校內單位借用本院場地,應填具申請表經本院許可後,於活動前五日確認及繳費;逾期,其場地借用申請自動失效。
五、校外單位借用本院各場地,應於活動前十日備文並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經本院同意後,於活動前七日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交費用,收據影本送交本院確認。逾期未繳交費用,本院得取消借用申請。
借用場地已確認並繳費後,因故放棄其借用權者,應於活動前五日通知本院;逾期,除有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已繳交之費用不得請求返還。
六、本場地管理原則如下:
(一)本院場地以提供本院各系上課、舉辦學術活動及學生活動為優先,無需繳交場地使用費。
(二)「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各學術、行政單位及個人回饋學校要點』第六點規定:各項委託、補助計畫、研習、訓練等活動,使用本校場地、設備者,應依本校『各場館教室借用辦法』收費標準,繳交『場地設備使用費』。但已依該要點第四點第二項有關推廣教育回饋比例規定辦理者得免收場地設備使用費,惟仍應依各相關場館使用管理規範,收取冷氣空調費、電費、工讀費及場館人員加班費等。上述該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免收部分,申請範圍僅限上班時段,非上班時段減半收費。」
(三)「回饋本校簽約實習學校及經政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或團體,得憑有效之登記立案許可證,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及設備使用費。」
(四)借用本院場地,以提供原有設備為範圍,若須額外佈置,應先徵得本院同意。活動結束,借用單位應立即自行清理並恢復原狀,否則本院得逕行清理,清理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如有毀損公物情事,使用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借用本院場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院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規定處理。
1.違反政府政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2.影響本校教學、校務運作、校園安全及師生身心健康。
3.使用情形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借他單位
4.違反本要點及本校場地設備相關規定。
七、借用本院各場地時,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佈置(海報、標誌、燈光、電路…等)應經本院管理單位同意。
(二)借用設備如有損壞應予以修復或照市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三)自行攜帶之各項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院不負保管之責。
(四)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嚴守場地使用時間;其有逾時,本院得視情形停止其使用並追償損失及相關責任。
(五)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六)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七)各活動場地全面禁菸,並不得有教育事項以外之商業營業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借用單位應負相關責任。若致本院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因不可歸責於借用單位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其繳納之各項費用,除已發生者或另議借用期間外,無息退還。
九、本院如有特殊需要必須自行使用各場地時,得通知原核准借用單位取消借用,並無息
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本校各單位不得假藉任何理由,意圖規避場地使用費,為他單位借用本院場地設備,如有前述情事,經查明屬實,簽請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各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如下:
國立臺東大學理工學院及各系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單位 元)
場地名稱 |
容量人數 |
每小時計價 |
每時段費用 |
全天費用 |
保證金 |
||
平日 |
平日 |
非上班時段(含管理人加班費) |
平日 |
非上班時段(含管理人加班費) |
|||
階梯教室SEB101 |
135人 |
800 |
3,000 |
4,600 |
6,000 |
9,200 |
3,000 |
階梯教室SEB102 |
140人 |
800 |
3,000 |
4,600 |
6,000 |
9,200 |
3,000 |
院共同教室SEB105、SEB106、 SEB208 |
80人 |
600 |
2,000 |
3,600 |
4,000 |
7,200 |
2,000 |
院級會議室SEB204 |
50人 |
500 |
1,800 |
3,400 |
3,600 |
6,800 |
2,000 |
各系階梯教室 |
70~100人 |
700 |
2,500 |
4,100 |
5,000 |
8,200 |
2,000 |
各系電腦教室 |
50~60人 |
1,000 |
4,000 |
5,600 |
8,000 |
11,200 |
3,000 |
各系普通教室 |
80人 |
600 |
2,000 |
3,600 |
4,000 |
7,200 |
2,000 |
各系普通教室 |
60~70人 |
500 |
1.500 |
3,100 |
3,000 |
6,200 |
2,000 |
各系普通教室 |
50~60人 |
400 |
1,200 |
2,800 |
2,400 |
5,600 |
2,000 |
各系討論教室 |
20~40人 |
200 |
600 |
2,200 |
1,200 |
4,400 |
2,000 |
資管系專業實驗室 |
6~10人 |
200 |
600 |
2,200 |
1,200 |
4,400 |
1,000 |
備註: 1.場地借用之時段計算標準按每日三個時段 (1)上午時段:08:00~12:00 (2)下午時段:13:00~17:00 (3)晚場時段:17:30~21:30 (4)全 天:08:00~17:00 2.借用場地經核定後其費用,由總務處出納組收取票據或現金,並開立收據。 3.使用院管階梯教室需加計空調費用:每場次(4小時)800元。 4.非上班時段加班費為400元/小時,每次借用加班費用最少以4小時計列。 |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所屬場館借用管理準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審議,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修正如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動支,免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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